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8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73,971元(計算式:39,200元×1977.95平方公尺×539/10000+394,800元=4,573,9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