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交付印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更(一)字第1號原告台灣速駁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之1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交付印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訴請被告返還公司印章,屬財產權之訴訟,經本院命原告 陳報 因被告返還印章可受之客觀利益,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本院審酌該印章為辦理原告公司變更登記及日常推動業務所必需,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