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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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1275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建興 選任辯護人 黃冠嘉 律師
李振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0號、111年度金訴字第564號,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邱筱涵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