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訴易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訴易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易字第31號原告 蘇怡佳 上開原告因與被告 陳駿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規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則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應繳納訴訟費用而未繳納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定期先命補正,其未遵命補正者,始得依同條項第6款以起訴不合程式而駁回之。
二、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以110年度訴字第1101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並由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306號刑事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另依原告之聲請以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728號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規定,本件經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應繳納訴訟費用;原告既未繳納,依上說明,應許其補正該起訴程式之欠缺。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起訴裁判費1萬6,35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起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楊舒嵐法官許勻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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