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勞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重勞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勞上字第40號上訴人 張琬甄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
鐘煒翔 律師被上訴人臺北欣積國際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雷格斯商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雷格斯企業管理諮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LynseyBlair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 律師
謝亞彤 律師
一、被上訴人臺北欣積國際商務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雷格斯商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雷格斯企業管理諮詢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ShingoNishioka(即 西岡真吾 ),嗣變更為LynseyBlair,並於民國112年4月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等情,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被上訴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㈠第433頁至第441頁〕,核先敘明。
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8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上訴人於109年7月10日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被上訴人主張於109年6月30日以公司內部電子郵件對上訴人為終止契約之通知,且上訴人自109年7月1日起即未到班,則被上訴人前開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到達上訴人時,是否有違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而屬無效之情形,請兩造於文到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何君豪
法官邱靜琪法官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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