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9888號債權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因面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本票尚未屆期,請具狀釋明得期前請求之依據及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