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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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訴字第2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欽章
法官姚銘鴻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