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1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清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票號:CH0000000)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到期日(附表內容與本票不符)。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