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25號聲請人華億通風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7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顏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99年度除字第4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華億通風設備有限公│花旗(台灣)商業銀│民國98年11月│210,000元│AA0000000│││司│行股份有限公司│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