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潘正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建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潘正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建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