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捌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潘正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盧建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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