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2號原告 高悅淳 被告 劉彩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7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林其玄法官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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