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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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119號原告 王靖晟 被告 陳林守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林守月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陳林守月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林守月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2,000元(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之款項金額雖為4,680,000元,然原告支付命令所聲請款項逾2,962,000元部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促字第5593號裁定予以駁回,該部分既非支付命令核准範圍內,無從列入起訴之訴訟標的計算其價額,併予敘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40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9,9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書記官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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