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65號原告 楊惠珍 被告 黃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上開裁定已於113年6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許曉微法官江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書記官林冠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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