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八三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八一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竊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又被告乙○○係於民國0
0年0月0日出生,且年齡應為三十九歲,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00年
0月0日生及年齡為一歲,應予以更正。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被害人甲○○之陳述⑶贓物認領
保管收據、車輛查詢認可資料各一份在卷可稽及機車鑰匙一支扣案為證,被告罪
證明確。
三、經查被告先前未曾有任何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查註紀錄表可按,其年輕識淺,一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