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414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智偉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53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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