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38號原告 徐祝三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被告 徐人剛
徐雙璧徐少珍徐澄枝 徐功亮 徐功永 徐瑞玲 徐心怡 徐亨嘉 徐季賢 林宗明 林宗時 林淑貞 林淑珍 徐超群 徐超然 徐超明 徐麗雅 徐健忠徐人誠 遺產管理人 徐健騰 被告 徐慧芬
張正中 張正民 張正華 張正美 林達三 林達民 林達川 林珮娟 吳至皓 吳至翊 陳秋月林 楊淑卿 林呈祥 林燕秋 林弘祥 林瓊鶯 徐麗玟 曾秋蓉徐娓玉 遺囑執行人 徐錫珪
徐呂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二、原判決附表一第1欄關於「 余亨嘉 」之記載,應更正為「徐亨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及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家事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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