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38號原告 徐祝三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被告 徐人剛
蔡 徐雙璧 周 徐少珍 林 徐澄枝 徐功亮 徐功永 徐瑞玲 徐心怡 徐亨嘉 徐季賢 林宗明 林宗時 林淑貞 林淑珍 徐超群 徐超然 徐超明 徐麗雅 徐健忠 兼 徐人誠 遺產管理人 徐健騰 被告 徐慧芬
張正中 張正民 張正華 張正美 林達三 林達民 林達川 林珮娟 吳至皓 吳至翊 陳秋月林 楊淑卿 林呈祥 林燕秋 林弘祥 林瓊鶯 徐麗玟 曾秋蓉 兼 徐娓玉 遺囑執行人 徐錫珪
徐呂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二、原判決附表一第1欄關於「 余亨嘉 」之記載,應更正為「徐亨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及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家事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許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