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再聲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凱汶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王凱汶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而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至於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之情形,則不論原裁定不免責之原因為何,只要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百分之20,即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惟法院仍應斟酌原不免責事由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再為准駁,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注意事項第41點定有明文,故法院如認裁定免責為不適當時,仍可為不免責之裁定(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法律問題第1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是以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42條規定係各自單獨裁定免責之事由,並非應同時具備或應競合比較清償債權達高比例之一,方可免責。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已將本院10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3號裁定所計算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新臺幣(下同)
3萬1138元,依債權人之債權比例,以購買郵政匯票方式清償各該比例之數額與債權人,債務人還款總計3萬1148元。
為此,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債務人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前於民國99年10月27日向本院聲請消債條例之更生事件,經本院於99年12月9日以99年度消債更字第298號裁定自99年12月1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惟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除未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外,亦未符合逕以裁定認可之要件,故經本院於101年6月22日以101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裁定自101年6月22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復經本院認定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6條、第107條所定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而於101年8月28日以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再經本院認定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而於
102年4月3日以10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3號裁定債務人不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98號更生事件卷、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4號更生執行卷、101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清算事件卷、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清算執行卷、10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3號聲請免責卷核閱屬實,自堪信屬實。
㈡、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6條第1項規定,於102年9月24日函知各該普通債權人,就債務人應否免責一事表示意見,並通知債務人及債權人於102年11月25日到庭陳述意見。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渣打商銀)、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山商銀)均陳述略以:債務人未符合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不同意免責等語。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盛商銀)陳述略以: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且未符合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等語。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匯誠公 司)陳述略以:債務人未符合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且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
1款規定之不免責事由等語。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東商銀)陳述略以: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7、8款規定之不免責事由等語。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商銀)陳述略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個人必要支出應以政府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即每月1萬1832元、受扶養者每月每人6833元計算,故債務人未達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之數額等語。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北富邦商銀)陳述略以:債務人於有固定所得前提下,卻未積極達成更生方案之可決,或與債權人勉力達成債務協商,造成債權人損害,應實質審查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等語。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榮公司)陳述略以: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第4款規定之不免責事由,並應確查債務人目前工作及實際收入為何,避免債務人濫用免責制度等語。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金聯公司)僅表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等語。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8年
6月1日與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債權,以下簡稱永豐商銀)則陳稱請本院依法審酌等語,此有各該債權人之陳報狀及本院
102年11月25日訊問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0號聲請免責卷【以下簡稱本院卷】第50至69頁、第96頁反面),足見債務人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灼然至明。
㈢、次觀諸本院10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3號裁定,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任職悠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為51萬
738元,獎金所得為44萬4400元,共計95萬5138元,聲請更生前2年內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需之必要生活費用為92萬4000元,均核與債務人提出之薪資單、繳費收據之證據資料相符,故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支出費用之數額為3萬1138元【計算式:000000-000000=31138】,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為0元,顯然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故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不免責事由,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3號裁定債務人不免責確定在案,故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其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所稱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即為3萬1138元。再參諸本院更生執行卷、清算執行卷所編製確定之債權表,各債權人經確定之債權金額、債權比例均如附表「債權金額」欄、「債權比例」欄所示。而債務人自受本院10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3號不免責裁定後,繼續清償各該普通債權人之數額如附表「已受償金額」欄所示,總金額共計3萬1148元等情,業據債務人提出繳款憑據及回執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6至36頁),且各該債權人之受償額(即如附表「已受償金額」欄所示金額)均核與如附表「應受分配額」欄所示金額相同或超過。是以債務人主張其因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依該數額之應受分配額等情,應為可信。準此,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免責,於法並無不合。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即無裁量餘地,而應為免責之裁定。
㈣、債權人雖以前揭情詞主張債務人應不免責,惟查:債務人前因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故其係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債權人渣打商銀、玉山商銀、日盛商銀、匯誠公司主張債務人不符合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容有誤會,尚非可採。再者,債務人之必要生活費用若干,應依其具體生活狀況個別認定之,不宜概以內政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即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規定)為認定標準(99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法律問題第21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故債權人中信商銀主張計算債務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應以政府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標準計算云云,並不足採。另參酌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之立法理由略以:「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債務人縱因第
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於清償額達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時,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清償時,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設本條,明定此際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等語,不同於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之立法理由略以:「…惟法院為裁定時,仍應斟酌債務人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並非當然予債務人免責。」等語,當可知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時,法院僅依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為免責與否之認定,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否則將致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形同具文。是以債權人匯誠公司主張債務人有債條例第134條第1款規定之不免責事由,萬榮公司主張債務人有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之不免責事由,遠東商銀主張債務人有債條例第
134條第7、8款規定之不免責事由云云,均與債務人得否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無涉,亦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前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同條例第141條所定之免責要件,是以債務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蔡佳容附表:
┌─┬──────┬──────┬────┬─────┬───────┐│編│無擔保及無優│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應受分配額│已受償金額│││先債權人││(A)│(計算式:├───────┤│號││││31138×A│102年8月24日││││││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日盛商銀│28萬9702元│15.18%│4727元│4727元│├─┼──────┼──────┼────┼─────┼───────┤│2│渣打商銀│25萬8262元│13.53%│4213元│4213元│├─┼──────┼──────┼────┼─────┼───────┤│3│台灣金聯公司│17萬4518元│9.14%│2846元│2846元││││││││├─┼──────┼──────┼────┼─────┼───────┤│4│台北富邦商銀│4萬0221元│2.11%│657元│670元│├─┼──────┼──────┼────┼─────┼───────┤│5│萬榮公司│46萬8629元│24.55%│7644元│7644元││││││││├─┼──────┼──────┼────┼─────┼───────┤│6│遠東商銀│23萬8330元│12.49%│3889元│3889元│├─┼──────┼──────┼────┼─────┼───────┤│7│中信商銀│5萬1562元│2.7%│841元│841元│├─┼──────┼──────┼────┼─────┼───────┤│8│永豐商銀│12萬3493元│6.47%│2015元│2015元│├─┼──────┼──────┼────┼─────┼───────┤│9│玉山商銀│18萬4834元│9.68%│3014元│3014元│├─┼──────┼──────┼────┼─────┼───────┤│10│匯誠公司│7萬9038元│4.14%│1289元│1289元││││││││├─┴──────┼──────┼────┼─────┼───────┤│總額│190萬8589元│││3萬11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