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9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96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姚木森
上列抗告人因與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四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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