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7年重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7年度重訴字第533號上訴人甲○○
58號7樓之1(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被上訴人丙○○
乙○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5年12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