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7年度重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7年重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7年度重訴字第533號原告癸○○
壬○被告丁○○
丑○○丙○○甲○○乙○○子○○己○○
巷58號(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辛○○庚○○戊○○盧 張正芳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林洸鍇 律師複代理人 黃靖閔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丁○○、丑○○、丙○○、甲○○、乙○○、子○○、己○○、辛○○、庚○○涉有傷害致死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先後以87年度上訴字第2181號、88年度上更㈠字第61號、9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30號、92年度重上更㈡字第8號、94年度重上更㈣字第32號分別判決,雖被告丁○○、 林廷中 、辛○○、庚○○所涉犯罪嫌尚未確定,惟本院認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法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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