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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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37號原告乙○○兼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己○○
戊○○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三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書記官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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