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53號債權人 洪慧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蘇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
㈡提出債務人101年11月17日借款之釋明資料(簡訊內容未能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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