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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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04號債權人威力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登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泰鑫電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狀載應附證物。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