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8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67號原告鴻心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銘結 (董事)訴訟代理人 李迎新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許慈美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被告代表人變更,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不服被告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2,070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本件稅額、罰鍰皆在40萬元以下,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萬華區,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金圍法官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