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易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202號上訴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張智賢 被上訴人 楊坤政
楊思穎 上而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8月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陳毓秀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