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世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世欣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欣因肇事逃逸等數罪,業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經查,本件受刑人陳世欣因肇事逃逸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規定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5年6月23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廖純卿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附表:受刑人陳世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肇事逃逸│││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4.08.14│104.08.1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568號│第8568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09│105年度交上訴字第267││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4.12.30│105.03.30│├─┼─────────┼──────────┼──────────┤│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09│105年度交上訴字第267││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5.01.26│105.04.23│├─┴─────────┼──────────┼──────────┤│備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596號│第25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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