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重上更(一)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4號聲請人臺螺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陳家隆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複代理人 楊小慧
余佳玲 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加拉太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宗鵬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4號給付貨款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關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購買之系爭螺絲有無瑕疪,被上訴人應否負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係以本院另案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4號給付貨款等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復經最高法院發回原因指明,另案訴訟(即本院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4號,鑑定中)尚未據法院判決確定,為免裁判兩歧,有損司法威信,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宋國鎮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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