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14號原告 蔡侑錡 (原名 蔡順發 )被告 黃棟
林淑真 沈榮生 蔡正茂 吳慶斌 黃世宗 顏萬源 施錦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4年度審自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8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棟等8人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自字第7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張震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書記官鄭伊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