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林芳微 被告 朱國光 (原名 文國光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年度竹交簡字第152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莊仁杰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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