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04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蔡武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陳霈 汝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各項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7年7月1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 陳霈汝 於97年7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元,
約定借款期限至104年7月2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借款人自102年12月21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22,30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第三人陳霈如於99年4月9日死亡,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由相對人蔡武中繼承取得並辦畢繼承登記,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第二順位房屋抵押借款借據暨約定書等影本各1件、帳戶還款明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30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867│建│78.13│全部│└──┴───┴────┴───┴──┴─┴────┴──┘┌─────────────────────────────────┐│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30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建│││├─┬─┬─┬─┬─┤││││││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範│││號││││││││單│││││││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圍│├──┼─┼──────┼────┼────┼─┼─┼─┼─┼─┼─┤│001│85│台南市仁德區│台南市仁│2層樓房│38│52│12│10│平│全││││太子路190巷3│德區 岳王 │加強磚造│.6│.8│.0│3.│方│││││3弄19號│段867地││0│0│8│48│公││││││號││││││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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