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64號原告 鄭炎碾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 律師被告 李如韋 法定代理人 李開運
黃桂珍 被告 陳毅修
蔡念哲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鄭燕璘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