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21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哲維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20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哲維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許哲維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爰審酌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因與告訴人有財務糾紛,不思理性解決問題,竟持油漆潑灑告訴人所有之物品,導致前揭物品因而喪失美觀效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所為實不足取,暨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賠償損害,及被告家境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202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