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號上訴人保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如虹 上列上訴人與 張玲玲 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