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原告 梁綺芯 被告 施柏男 上列原告因被告誣告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施柏男被訴誣告案件,業經本院於103年10月1日以103年度訴字第573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魏玉英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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