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七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含袋重貳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五六一二號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法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重二.五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小包含袋重二.五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峻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