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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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五五號
原告O○○被告庚○○
辛○○V○○A○○U○○○N○○壬○○亥○○宇○○天○○丑○○
己○寅○○申○○○戌○○酉○○地○○子○○乙○○○戊○○丙○○丁○○D○○宙○○未○○午○○B○○辰○○○玄○○卯○○C○○巳○○黃○○F○○E○○癸○○Q○○R○○P○○S○○T○○ 陳有輝 M○○J○○K○○H○○G○○L○○I○○甲○○O○○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陳有輝、C○○、巳○○、玄○○、黃○○、辰○○○、K○○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陳有輝、C○○、巳○○、玄○○、黃○○、辰○○○、K○○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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