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簡字第57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定宏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四月九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定宏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由本院原以104年度訴字第191號受理,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今認本件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呂政燁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