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2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遺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21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遺棄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03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乙○○共同犯違背法令而遺棄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均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7行「永東街7號前」更正為「永東街7號住家前」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94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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