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2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20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8年度偵字第105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貳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6列關於「作案用之鑰匙1支」之記載,應予更正為「甲○○所有供竊取上開機車所用之鑰匙2支」,以及證據欄內扣案之作案用鑰匙1支更正為鑰匙2支之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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