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8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8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總領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衍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愛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拆
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此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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