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0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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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06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2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贓物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共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經於民國96年4月26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11月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後,共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於96年4月26日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8年7月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6月2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7年11月5日法矯司字第0970907069號函暨所附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