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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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37號上訴人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3,000元,應徵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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