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0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0211號債權人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1樓法定代理人甲○○
1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進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最新住居所地址。
二、債權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地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