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犯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交上易字第三九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五七五號),判處有期徒刑捌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廢止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王明宏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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