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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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訴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緝字第1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柒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公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係刑法第171條第1項、第185條之4及第214條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查獲,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6年2月4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5月4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雖將屆滿,惟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7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林柏壽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