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326號上訴人甲○○○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3年度簡上字第32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逕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函送本院依法辦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0,18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2,820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第2項、第481條、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許政賢法官李怡諄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