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486號聲請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相對人 洪逸家
洪育綸 洪啓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洪逸家、洪育綸、洪啓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 洪壽夫 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洪壽夫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洪壽夫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5日死亡,相對人洪逸家、洪育綸、洪啓東為被繼承人洪壽夫之法定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洪壽夫(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路○段○○○巷○○號)於100年10月5日死亡,相對人洪逸家、洪育綸、洪啓東為被繼承人洪壽夫法定繼承人,迄今並未陳報遺產清冊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據;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繼承人洪壽夫之第一順位繼承人並無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表在卷可徵,是相對人洪逸家、洪育綸、洪啓東確為被繼承人洪壽夫之合法繼承人無誤。另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洪壽夫之債權人一節,亦有聲請人提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足堪認定。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洪壽夫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李翠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