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勞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勞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上字第27號上訴人屏東縣車城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蕭振裕 被上訴人 張民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32,81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4,369元。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
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
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鄭月霞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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