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甲○○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行政院主計處95年平均每
人月消費支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5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及信等件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湯文億